本网站登载的电子邮件地址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搜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搜集,在违反时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

<有关信息通信网促进使用与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第50条第2项(禁止擅自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1. 任何人都不得不经网页运营者或管理者的同意,在网页上利用自动搜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搜集电子邮件地址。
  • 2. 任何人都不得销售ㆍ流通违法第1项规定搜集到的电子邮件地址。
  • 3. 任何人都不得明知该电子邮件地址根据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禁止搜集ㆍ销售与流通,却用来传送信息。
公布日期 201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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