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迅速而妥善地解决关于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不满,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管期限,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 个人信息民愿 ▷ 阅览个人信息等要求 ▷ 个人信息文件目录检索 ▷ 在机关名称栏输入“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后查询 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自动形成并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和不良使用记录等
2.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a. 本院只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只在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3. 信息主体的权力•义务与行使方法
a. 针对信息主体,随时可向本院行使以下各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
-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2) 在出现谬误等时要求更正
- 3) 要求删除
- 4) 要求停止处理
b. 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根据第1项向本院行使以上权力。本院将对此及时予以处理。
c. 在要求对于个人信息的谬误等进行更正或删除时,本院在更正和删除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项个人信息。
d. 可通过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人等根据第1项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第11号附件的样式递交委任书。
e. 信息主体不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令,侵害本院处理的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与私生活。
4. 个人信息的销毁
a. 本院在超过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b. 得到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虽然超过保管时间,或者达到了处理目的,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管时,应将该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另存到其他数据库或在其他保管场所进行保管。
c.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5.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a. 本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为确保安全采取如下技术和管理措施。
b. 为防止因黑客等泄露会员的个人信息,使用阻断外部侵入的装置,各服务器都设有入侵监测系统,一天24小时进行监测。
- 1) 制定内部计划,尽量减少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人数并对其进行培训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限定并尽量减少负责人的人数,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
- 2) 限制接触个人信息
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设置接触权限,通过变更和消除,为控制对个人信息的接触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入侵阻断系统阻止来自外部的擅自接触。
- 3) 联网记录的保管与防止伪造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联网记录至少保存和管理6个月,使用保安功能防止伪造、窃取和丢失联网记录。
- 4) 为确保文件安全使用上锁装置
在有上锁装置的安全场所保管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及附属存储设备等
6.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a. 本院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处理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不满,对损失进行补救等。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b.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的服务(或项目)时,对于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质疑、消除不满和补救损失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本院将及时回答信息主体的询问。
7.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a. 信息主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可在以下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本院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接受和处理个人信息阅览申请的部门
- b. 除了第1项规定的接受和处理阅览申请的部门以外,信息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 行政安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 → 个人信息民愿 →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等 (需要通过公共i-Pin进行实名认证)
8. 权利侵害的补救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关询问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补救和咨询等事宜。
- <以下机关与本院属于不同的机关,如果对本院处理个人信息不满和补救损失的结果不满意,或者需要得到更为具体的帮助,请向以下机关垂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负责业务 : 举报个人信息侵害,申请咨询
- 网页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 : (没有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首尔市松坡区中岱路135号韩国网络振兴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纷争调解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负责业务 : 举报个人信息侵害,申请咨询
- 网页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 : (没有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首尔市松坡区中岱路135号韩国网络振兴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 : 02-3480-3573 (www.spo.go.kr)
检察厅网络恐怖活动对应中心 : 1566-0112 (www.netan.go.kr)
9.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安置与运营
a. 本院安设•运营视频信息处理设备。
- 1) 安设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根据与目的 : 本院的设施安全•防火
- 2) 安设的数量,安设位置和拍摄范围 : 以各出口等主要设施为拍摄范围安设71台
- 3)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拥有视频信息接触权限者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拥有视频信息接触权限者: 姓名, 职务, 地点, 联系方法(内 线)
|
姓名 |
职务 |
地点 |
联系方法(内 线) |
管理负责者 |
林正勋 |
总务组长 |
主楼,文衡馆,进贤馆, 学贤馆,正门 |
710 |
拥有接触权限者 |
朴泰浩 |
|
712 |
管理负责者 |
洪宗浩 |
信息保安管理组长 |
国恩馆 |
520 |
拥有接触权限者 |
林宗植 |
|
523 |
管理负责者 |
郭善英 |
文献信息组长 |
图书馆 |
430 |
拥有接触权限者 |
金基泰 |
|
434 |
管理负责者 |
宋順玉 |
国学资料管理组长 |
藏书阁 |
415 |
拥有接触权限者 |
尹大奉 |
|
439 |
- 4) 视频信息的拍摄时间,保管期间,保管场所和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 : 拍摄24小时
- 保管期间 : 拍摄后30日
- 保管场所与处理方法 : 负责各建筑物的部门在监控室保管视频信息设备并进行处理
- 5) 视频信息的核实方法与场所 : 向管理负责者提出要求
- 6) 对于信息主体阅览视频信息等要求采取的措施 : 应该递交个人视频信息阅览•核实存在与否的申请,只有在拍摄下信息主体本人或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必需时才可阅览。
- 7) 为了保护视频信息采取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 制定内部管理计划,控制接触并限制接触权限,应用视频信息的安全储存•传送技术,处理记录保管与防止伪造措施,安排保管设施与安设上锁装置等。
10. 个人信息主体方针的变更
a.本人信息主体方针从实施之日起生效,根据法令与方针添加变更内容,删除和更改时,在变更事项实施7天前通过通知宣布。
通知日期: 2012年3月28日 / 实施日期: 2012年4月4日